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机构职能:
(一)机构基本信息
1947年5月,阳泉市劳动局机构成立。1949年7月,成立阳泉市人民政府劳动局,是现在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前身,后经一系列的改革、重组,于2001年7月,根据中共阳泉市委、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设置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正县级建制,属阳泉市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
目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8个机关科室,下设10个事业单位,共有干部职工324人。局机关公务员29人,事业单位干部(含聘干)241人(其中聘干73人),工人54人。大学本科学历105人,占职工总数的32.4%;大学专科学历的125人,占职工总数的38.6%。具有高级职称的26人,中级职称的97人,初级职称的49人。在职党员169人,占职工总数的52.2%。
(二)机构法定职责
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规划,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实施行政监督。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就业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险和再就业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管理市内人员境外、市外就业和境外、市外人员入市就业。综合管理全市工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负责全市社会劳动力的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的职业培训实体、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教学研究;负责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的技能鉴定和证书核发工作。根据劳动关系基本准则,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体系,综合管理全市机关合同制工人、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关系调整,审查和鉴证劳动合同,依法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根据企业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制度,宏观管理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三)领导信息
局长:樊如珍(党组书记)
副局长:李志军(党组成员)
副局长:李新明(党组成员)
副局长:王素林(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刘捷峰(党组成员)
总会计师:李玲玲(党组成员)
助理调研员:李玉魁
(四)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就业科
3、劳动监察科
4、信访仲裁科(挂法制科牌子)
5、培训科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科
7、社会保险科
8、纪检组(监察室)
(五)下属单位
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10个事业单位:
阳泉市技工学校
阳泉市养老保险中心
阳泉市医疗保险中心
阳泉市失业保险中心
阳泉市劳服企业管理处
阳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阳泉市劳动教育培训中心
阳泉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
阳泉市社会保障网络管理中心
阳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六)咨询投诉受理
纪检组(监察室)
二、政策法规文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西省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三)部门及政府规章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最低工资规定》
《集体合同条例》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四)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方案》
《关于做好企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三、工作动态:
公务员招考
部门会议信息
通知公告公示
日常工作动态
人事任免
应急管理
政府采购
其他
四、决策信息:
规划信息
总结计划
公开征集事项
统计公报及指标
重要实事项目
其他
五、行政职能:
(一)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改正。
3、罚款。
4、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5、没收财物及违法所得。
6、责令停产停业。
(二)行政许可: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2、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5、17条
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5〕503号)
4、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8条
5、职业技能鉴定审查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
6、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8条
7、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第11条
8、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4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企业正常晋级和3%奖励晋级的审批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百分之三奖励晋级的实施办法》
2、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3、集体合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4条
4、平等协商工资协议的审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
5、入市职工工作调动的审批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6、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7条
7、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6条
8、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3、24条
9、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10、连续工龄确认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1、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12、参加统筹的企事业离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审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13、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确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14、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社会保险欠费审核 《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审批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6、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17、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18、工伤职工工伤护理等级的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19、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数额核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
20、企业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审批
《关于国营企业建立正常升级制度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