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规章制度
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二、劳动合同鉴证包括:
1、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从城市和农村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性用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各类股份制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6、其它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
5、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四、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劳动者身份证明;
4、有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鉴证花名表一份。花名表中应包含的内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日期;
5、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五、劳动合同鉴证属有偿服务,按规定收取劳动合同鉴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