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平定、盂县、郊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先向平定、盂县、郊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县区劳动保障局先行核定,并提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初步意见。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事故报告、目击证人证词、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以及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市劳动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