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因工)
1、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受伤害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的病历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资料。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
1、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后,组织专家于每年的6月和12月统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截止2007年9月30日,2007年前三季度我局在市全市范围内共认定工伤829人,其中因工死亡33人,劳动能力鉴定(因工)496人次。
社保科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