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算公式
(一)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
C1 X0 X1 X2 Xn-1
计算公式:S基= —(— + — +— +…+ — +Σ)÷Z
12 C1 C2 C3 Cn
式中:S基:为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0、X1、X2… Xn-1:为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前n-1年的本人缴费工资;
C1、C2、C3… C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Σ: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每年均按1.0确定;
Z:为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晋政发[2006]32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按第(一)款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11%及其以上比例(2006年1月1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3%
C1 X0 X1 X2 Xn-1
计算公式:S过= —(— + — +— +…+ — )÷N
12 C1 C2 C3 Cn
式中:S过: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0、X1、X2… Xn-1:为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前n-1年的本人缴费工资;
C1、C2、C3… C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调节金:
2006年调节金为96元,2007年为72元,2008年为48元,2009年为24元,2010年以后(含2010年)取消调节金。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退休的,发给40%;2008年退休的,发给60%;2009年退休的,发给75%;2010年退休的,发给90%;2011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不再封顶。五年过渡期内,老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晋政发[2006]32号文件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哪些人员属于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对象
只要是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且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均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对象。
三、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有哪些规定
1、我市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时间统一为每月20日至25日。
2、养老金实行专用存折管理,不得自行销户,以便社保机构能准时将养老金划拔到户。
3、退休人员在指定的银行、邮政储蓄所办理第一次取款手续时凭本人身份证及领取证可更改专用存折预留密码,换上本人的密码。
4、退休人员发现养老金专用存折丢失或遗忘密码,可向指定银行或邮政储蓄所挂失。
四、什么情况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停发或暂停发放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对冒领养老金的处理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凡隐瞒不报,继续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发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全部退还,并视冒领金额大小、冒领时间长短等情节,在相关媒体对冒领者家属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离退休人员生前所在企业予以通报,今后还要将该企业列为重点劳动监察对象。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