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知识问答
1、哪些人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如何减免?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收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外,还可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
4、哪种人可以享受职业鉴定补贴?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如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6、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7、哪些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或虽未达到30%但达到20人以上,并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8、哪些人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全额贴息?哪些人享受50%贴息?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25%)。贷款期满后能按时结清本息的可申请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续贷期满后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贴息)。
9、如何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答:灵活就业人员和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社区开具的就业证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据此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办理有关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按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给予补贴;其他人员按缴费总额1/3给予补贴。
11、哪类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如何?
答: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有本人负担。
12、新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困难对象。